商会章程
阿联酋江西商会暨江西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本会中文全称 :阿联酋江西商会暨江西同乡会
本会英文名称:Jiangxi Business Council & Jiangxi Natives Association In U.A.E
第二条:本会性质
阿联酋江西商会暨江西同乡会是在中国驻阿联酋使领馆、阿联酋中国商会和 阿联酋华侨华人联合会的指导下,由在阿联酋江西籍工商企业和旅阿江西籍同乡 等自愿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阿联酋江西商会暨江西同乡会是由阿联 酋江西商会、 阿联酋江西同乡会组成, 一套班子。
第三条:本会宗旨
(1) 推动在阿江西籍企业、 同乡和各社团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2)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代表会员对外交涉;
(3) 增进与当地政府和工商界的了解和交流、 扩大与阿联酋的经贸合作;
(4) 反映会员愿望, 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5)指导和协调江西籍企业合法经营、 公平竞争, 协商解决重大经营问题;
(6) 以单位会员的力量带动在阿同乡的联谊和帮扶活动。
第四条 :本会会所本会会所设立在阿联酋迪拜。
第五条 任务
1、 定期召开会议, 组织会员活动; 举办专业研讨会、 报告会等以及会员要 求的其他业务活动。
2、 开展调查研究, 搜集相关资料, 沟通商贸信息, 研究和探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3、 定期或不定期编制会刊、 简报, 并为会员提供会员名录、 贸易和投资机 会等有关信息资料。
4、 维护并及时更新阿联酋江西商会暨同乡会的网站。
5、 参与使领馆及阿联酋中国商会、 阿联酋侨联、 江西省侨务部门、 江西省 省商务部门布置的工作。
6、 促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协助解决会员提出或遇到的问题。
7、 加强和改进会员的思想工作, 引导会员遵守阿联酋的法律法规、 尊重阿 联酋的风俗习惯、 遵守市场法规。 为阿中友好交往建言献策。 引导会员弘扬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热心公益事业。 加强企业文化建 设, 支持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在阿合法经营的包含但不限于江西籍企业和团体以及思想觉悟高、有爱心并热衷于同乡联谊、 帮扶活动的旅阿江西籍同乡, 同意本商会暨同乡会章程并提出正式申请者, 经商会暨同乡会理事会同意并按时缴纳会费, 均可成为商会暨同乡会的正式会员,单位和团体会员隶属于商会, 个人会员隶属于同乡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商会暨同乡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并遵守商会暨同乡会章程;
2、 有加入商会暨同乡会的意愿;
3、 在中阿经贸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 第八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填写入会申请表;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接收会员和发给会员证的具体工作。
4、 凡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 团体或个人, 应由两名理事或一名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人员推荐, 理事会通过。
5、同乡会会员不收取会费,以微信或其他形式存在联谊,信息互通,并提供优先帮扶,参与江西商会暨同乡会的大型活动。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单位会员享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每个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代表, 并拥有表决权(会长6票、执行会长5票、秘书长5票、常务副会长4票、副会长3票,常务理事2票,理事1票); 特别邀请的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须由两名理事及以上人员推荐, 理事会通过。
2、 参与商会暨同乡会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 对商会暨同乡会管理和业务运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4、 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5、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章程》, 执行决议;
2、维护商会暨同乡会名誉和权益;
3、按商会暨同乡会规定缴纳会费;
4、积极支持商会暨同乡会工作,完成商会暨同乡会交办的任务;
5、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开展调研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和会员资格的取消
1、 商会会员可以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暨同乡会秘书处, 并交回 会员证。
2、 未缴纳会费超过三个月者, 视为自动退会。 商会暨同乡会理事会有权取 消其会员资格, 收回会员证, 并通报会员大会。
3、 会员单位有损商会暨同乡会声誉、 造成恶劣影响、 违反商会章程或发生 违法行为的, 商会暨同乡会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收回会员证, 并通报会 员大会。
4、 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暨同乡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
5、商会会员可自由退会,但不退费;如商会会员单位代表人有重要事项调整,经会长同意可申请更换会员单位代表人信息。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商会暨同乡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 审议和修改商会暨同乡会章程;
2、 讨论通过商会暨同乡会的方针、 任务及有关重大问题;
3、 选举、 罢免理事会成员;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 指定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理事会决定, 由秘书处负责 通知。
第十五条 在闭会期间, 由四分之三以上会员提议, 可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涉及商会暨同乡会发展、 注销, 章程制定、 修改等重大事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表 决方式由大会主席决定。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 导本商会暨同乡会的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 负责商会暨同乡会具体工作的筹划。 各专门委 员会的工作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 由主任定期向理事会书面汇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讨论、 决定商会暨同乡会重大事宜;
3、 选举和罢免会长、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常务理事、 理事等;
4、 提名荣誉会长、 和顾问人选;
5、 决定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6、 负责解释商会暨同乡会章程, 负责制定并解释商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7、 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8、 决定常务理事和理事人选的更替, 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9、 根据商会暨同乡会业务开展情况或工作需要, 决定设立或注销专门委员 会或地方分支机构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 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应由商会成员单位现职负责人担任,如在任期内因故变 更, 该成员单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荐意见, 经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所在单位退会或除名, 其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商会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 席时由指定的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授权可代表商会暨同乡会开 展对外活动。 未经授权, 理事会个人或单位活动不得使用商会名义, 否则要承担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 二、 四、 五、 八、 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 须提前通知常务理事, 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秘书长一人、 副秘书长一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祖籍国、 居住国宪法、 法律、 法规和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在侨界或所从事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 会长、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秘书长、 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岁,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会会长、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常务理事、理事、 秘书长、 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秘书长、 副秘书长等理事单位每届任期三年 (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如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等会员单位,如无不良影响,可在任期届满自行申请继任或退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本会会长指任,及民主协商后,从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如因工作需要, 须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后, 方可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 会长可以指定一位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权, 代 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 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 创会会长、荣誉会长、 顾问等职务; 创会会长由首任会长担 任, 荣誉会长、 顾问人选采取协商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由会员代表大会聘 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任满后转任本会荣誉会长。
第五章 秘书处
第四十条 秘书处是商会暨同乡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对理事会负责, 由秘 书长、 副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权:
1、 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 具体筹备会员大会、 理事会会议和商会的 其他活动;
2、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3、 根据理事会安排, 列席理事会会议;
4、 妥善保管商会的有关档案材料;
5、 做好会议记录;
6、 商会网站的维护和信息更新;
7、 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副由会长从理事会成员中提名, 理事会任免。
第六章 监事处
第四十三条 监事处是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商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由监事长及各职级监事工作人员组成(不超过4名),监事资格:
1. 本商会正式会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2. 熟悉商会运作,具备财务、法律或管理经验;
3. 无利益冲突,公正无私。
第四十四条 监事处的职权:
1、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层履职情况;
2. 审查商会财务报告及预算执行情况;
3.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4. 对损害商会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5. 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监督报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成员从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员单位中提名。
第七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会暨同乡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根据商会暨同乡会会员在商会担任的工作不同, 会费缴纳额度分为:
1、 个人会员(暨同乡会): 会费为每届 300 迪拉姆;
2、 普通会员: 会费为每届 1500 迪拉姆;
3、 理事单位: 会费为每届 2500 迪拉姆;
4、 常务理事单位: 会费为每届 5000 迪拉姆;
5、 副会长单位: 会费为每届 10000 迪拉姆;
6、 常务副会长单位: 会费为每届 15000 迪拉姆;
7、执行会长单位: 会费为每届 30000迪拉姆;
8、 会长单位: 会费为每届 50000 迪拉姆。
(二)商会暨同乡会入会发展基金, 除个人会员外新入会的会员含(首届)须另行缴纳相当于年会费的商会暨同乡会入会发展基金;
1、 个人会员(暨同乡会): 入会基金为首届 300 迪拉姆;
2、 普通会员: 入会基金为首届 1500 迪拉姆;
3、 理事单位: 入会基金为首届 2500 迪拉姆;
4、 常务理事单位: 入会基金为首届 5000 迪拉姆;
5、 副会长单位: 入会基金为首届 10000 迪拉姆;
6、 常务副会长单位: 入会基金为首届 15000 迪拉姆;
7、执行会长单位: 入会基金为首届 30000迪拉姆;
8、 会长单位: 入会基金为首届 50000 迪拉姆。
(三) 海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由理事会决定, 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理事会应 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向所有会员报告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会费由具体的财务部 门进行管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商会暨同乡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 议, 经商会暨同乡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经相 关管理、 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九条 商会暨同乡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 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 并连同剩余财产处理方案一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商会暨同乡会的注销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商会暨同乡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 业, 由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决定商会暨同乡会终止后, 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 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章 阿联酋江西同乡会的建会宗旨及组织架构
第五十三条 阿联酋江西同乡会是由在阿的江西籍自然人组成的民间联谊组织, 在组织架构上和阿联酋江西商会联合办公,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阿联酋江西商会 的领导机构同时履行阿联酋江西同乡会领导机构的职能。是在阿江西籍乡亲互帮 互助、 共叙乡情、 共谋发展的平台, 同时也是丰富江西乡亲海外业余生活的一个渠道。
第十一章 会徽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徽, 可作为会章佩戴; 在本会的办公地点、 活动场所 、 会议会场悬挂会旗; 会徽可作为纪念品、 办公用品上的标志; 未经授权, 不得用 作商业用途。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商会的财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五十六条 商会暨同乡会对会员的民事、 刑事等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于日常行政管理中遇到的任何问题或事务,若本章程未做明确规 定, 应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商会暨同乡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商会暨同乡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